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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校園欺淩時可依據的法律、政策、文件

出處:宣傳部(統戰部)  文字:網絡  編輯:管理員  時間: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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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反校園欺淩的指導文件


1.《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

20164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淩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中職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淩進行專項治理。

2.《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2016111日,教育部等九部門(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聯合印發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各地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製度,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欺淩和暴力,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知,對嚴重的欺淩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3.《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20161130日,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障學校安全的總體要求,推動建立科學化、規範化、製度化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障體係和運行機製,提高安全風險防控能力,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強調重點檢查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中小學對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涉校涉生違法犯罪和心理、行為谘詢與矯治等重點問題的預防與應對情況。

 

與校園欺淩有關的法律或政策文件


1.《中小學生守則》(2015版)頒布單位:國家教委(後改名為教育部)

從大處著眼,對學生思想品德形成和行為習慣養成提出了基本要求。

4條:明禮守法講美德。遵守國法校紀,自覺禮讓排隊,保持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財物;

5條:孝親尊師善待人。孝父母敬師長,愛集體助同學,虛心接受批評,學會合作共處。

2.《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2004年修訂版)頒布單位:國家教委(後改名為教育部)

從小處著眼,從行為習慣養成入手,提出具體的、操作性較強的要求。

4條:尊老愛幼,平等待人。同學之間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尊重殘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習慣。

5條:待人有禮貌,說話文明,講普通話,會用禮貌用語。不罵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間先敲門,經允許再進入,不隨意翻動別人的物品,不打擾別人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3.《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2004年修訂版)頒布單位:國家教委(後改名為教育部)

從小處著眼,從行為習慣養成入手,提出具體的、操作性較強的要求。

第10條同學之間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理解寬容、真誠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學,不戲弄他人,發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評。

4.《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版)頒布單位:教育部

總目標:提高全體學生的心理素質,培養他們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充分開發他們的心理潛能,促進學生身心和諧可持續發展,為他們健康成長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礎。

5.《中小學法製教育指導綱要》(2007724日)頒布單位: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

總體要求:結合中小學生的生活實際和成長特點,致力於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法律素養,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逐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修訂版)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6: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7: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訂版)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章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3年修訂版)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第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章第1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第五章第40: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製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42: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9.《青少年法製教育大綱》(2016.06.28)頒布單位:教育部 司法部 全國普法辦

總體目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普及法治知識,養成守法意識,使青少年了解、掌握個人成長和參與社會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識和製度、明晰行為規則,自覺尊法、守法;規範行為習慣,培育法治觀念,增強青少年依法規範自身行為、分辨是非、運用法律方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法律途徑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意識和能力;踐行法治理念,樹立法治信仰,引導青少年參與法治實踐,形成對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價值認同、製度認同,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版)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麵:第二章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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