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這些年製定修訂的反腐倡廉法規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作者:紀檢網 時間:2019-11-01 人氣: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全麵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不斷健全反腐倡廉法規製度體係,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持續提升,有力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反腐倡廉法規製度體係範圍很廣,以黨章為統領的黨內法規、以憲法為統領的國家法律法規中的很多內容,都涉及反腐倡廉工作。一起來看——

黨內法規

黨章相關規定

  黨章是開展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建設總的依據和遵循。黨的十九大通過的新黨章,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把全麵從嚴治黨的新實踐新成就寫進黨章,進一步充實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相關內容。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同時寫入了六大紀律、“四種形態”等內容。

廉潔自律準則

  2015年,黨中央將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修訂為廉潔自律準則。一是堅持正麵倡導,將“8個禁止”“52個不準”和有關“負麵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二是麵向全體黨員,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充分體現全麵從嚴治黨要求;三是突出“關鍵少數”,抓住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重點,提出比普通黨員更高要求。

黨內監督條例

  2016年,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黨內監督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圍繞理論、思想、製度構建體係,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製度,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加強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強化黨委(黨組)及其工作部門、紀委(紀檢組)的監督責任,推動黨內監督同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完善監督體係。

 紀律處分條例

  黨中央於2015年、2018年兩次修訂了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二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時代性。三是總結實踐經驗,著力提高紀律建設的針對性。四是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線。五是體現作風建設新要求新成效,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提供有力保障。

巡視工作條例

  2015年,黨中央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進行首次修訂,對巡視定位、內容、方式、程序、紀律等各個方麵進行了係統闡述和規定。2017年,對《條例》再次進行修改。黨中央兩次修訂修改巡視工作條例,及時將實踐創新成果固化為製度,為巡視工作提供基本製度遵循。

問責條例

  黨中央於2016年製定問責條例,2019年予以修訂。修訂後的條例,緊密結合黨內問責工作實際,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實事求是、精準有效,樹立鮮明的幹事導向。一是貫徹全麵從嚴治黨新要求,壓實壓細政治責任。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精準問責。三是強化責任擔當,防止向下推責。四是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2018年,中央辦公廳印發了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則堅持和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把“兩個維護”作為重大政治責任,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理論、實踐、製度創新成果,強化內控機製,細化監督職責,著力建設一支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國家法律法規

 憲法有關規定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共修改21處,其中11處涉及國家監察工作。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製、工作機製等作出規定。

 監察法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監察法。監察法確立了黨統一領導、全麵覆蓋、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製,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具有重大意義。一是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製,將“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寫入法律。二是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三是明確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四是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明確了六大類監察對象。五是賦予了監察機關必要的監察權限。六是嚴格規範監察程序。七是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監察法配套法律法規

  一是製定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落實落細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的要求,嚴格監督執法程序,對監督執法的主要環節和重點事項作出具體規範,進一步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監督,打造忠誠幹淨擔當的紀檢監察鐵軍。二是製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明確管轄的原則和範圍,細化六大類監察對象,確定管轄的88個罪名,確立管轄分工和協調機製。三是製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在政務處分法出台前,該暫行規定是作出政務處分的重要依據。另外,還製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銜接辦法》等其他配套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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