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 時間:2019-10-16 人氣:

  問: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答: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關於此問題的研究意見,對他人所送的房產,由於問題本身就構成受賄或者受禮,有沒有如實報告隻是一個情節,且已為受賄或受禮行為所吸收,因此對沒有如實報告這個情節不再單獨認定,即對於直接受賄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有報告的,不再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但如果是收受他人財物後,將財物用於購買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瞞報這部分房產的,須同時對“沒有如實報告”行為按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認定。(鍾紀晟)


上一篇:寫在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施行一周年之際 發揮好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 下一篇:
Copyright ? 2014 zj-ar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版權所有 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文路 技術支持: 朗業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