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排不合意,就可以"撂挑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作者:胡靜 時間:2016-05-23 人氣:

工作安排不合意,就可以“撂挑子”?
是黨員就要遵守紀律服從組織

【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去年年底,湖北省荊州市紀委通報了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副站長鄧某違反組織紀律的典型問題。市環境保護監測站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安排鄧某負責某公司3號線的環保監測驗收工作,但鄧某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懶政怠政,導致整體驗收工作非常被動,社會影響惡劣,受到免職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幹活挑三揀四,對工作成效不關注,對任務和待遇卻有自己的“小九九”。比如,認為沒有“實權”的部門是“清水衙門”,覺得當副職“比別人矮一截”,嫌棄偏遠地區環境差,感覺幹髒活累活“有失身份”,等等。一旦組織安排他們去這些不合自己心意的崗位、部門工作,他們總會拿出種種借口跟組織討價還價,達不到自己滿意的結果就鬧情緒、撂挑子。

  黨章第二章第十條,將“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列在民主集中製“四個服從”之首。“四個服從”是黨的團結統一的組織基礎,是一項基本組織原則,每位黨員都必須遵守、執行。黨章第一章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明確:“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也提出,每個共產黨員和黨的幹部,都必須按照黨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則來處理個人問題,自覺地服從黨組織對自己工作的分配、調動和安排。如果認為對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適當,可以提出意見,但經過黨組織考慮作出最後決定時,必須服從。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黨員服從組織提出要求。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他再次強調,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始終對組織坦誠,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

  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使命、受到嚴格組織約束的公民,入了黨,就要放棄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講忠誠、組織上講服從、行動上講紀律。回顧黨的曆史,服從組織安排,在組織需要的崗位上不懈奮鬥是無數共產黨人代代傳承的優良傳統。

  1934年9月,羅榮桓調任新成立的紅八軍團政治部主任,而軍團長和軍團政委都曾是他的下級。不少同誌認為組織這樣安排不公平,羅榮桓卻說:“我們參加革命,為的是打倒反動派,建立新中國;為的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理想,不是為了當官。今天我領導你,明天你也可能成為我的領導。不要論資排輩,要服從組織的決定。不應該計較地位高低,更不要隨便散布不滿情緒,以免影響團結。”

  “共產黨員,黨說要去哪裏,就去哪裏。”懷著這樣的信念,當組織要求去“三個蚊子能炒一盤菜”的福建東山時,時任中國人民解放軍長江支隊第五大隊第三中隊黨小組組長的穀文昌第一個舉手。到了東山,他不畏艱苦,甘於奉獻,帶領東山人民苦幹14年,終於把一個荒島變成了寶島。當接到“隆陂水庫總指揮”的任命時,穀文昌依然堅決服從組織安排,和民工一起吃住在工地,苦活累活搶著幹,奮戰一年後建成水庫,讓當地人民結束了缺水缺電的時代……

  正是有了千千萬萬忠誠於黨、無條件服從組織安排的共產黨員,我們的黨才擁有強大的凝聚力和無窮的戰鬥力,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

  服從是本分;不服從,就要麵對紀律的裁量。針對不服從組織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七章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強調,“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今明兩年是省市縣鄉四級領導班子換屆之年,必然會涉及一些黨員幹部的進退留轉,對每位黨員幹部來說,這都是一個現實的考驗。隻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認真執行黨的決定,堅決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才是一名合格黨員應有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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