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涵蓋了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領導體製、機構設置、人員管理、巡視對象範圍、巡視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等,既有實體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規定。主要創新內容有以下10個方麵:
1.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
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是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於改進巡視工作一係列重大決策部署的集中體現,內涵豐富,指導性強,是巡視工作始終保持正確方向、發揮反腐利劍作用的重要保障。《條例》在“總則”中強調“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並將中央關於巡視定位、巡視內容、巡視方式、成果運用、製度機製等方麵具體要求,分別體現在相關條文中,使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的貫徹執行,在《條例》這一黨內法規層麵得到了有力保證。
2.明確巡視全覆蓋部署。
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製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既是對巡視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作出的新部署,也是對中央和省區市兩級巡視工作明確的硬任務。《條例》按照巡視全覆蓋要求,在“總則”中將“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作為巡視工作總的目標和任務;在原《條例》規定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並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的對象和範圍也作出相應修改。同時,中央在印發《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條例》執行。這樣就實現了巡視監督沒有禁區、不留空白。
3.突出巡視工作主體責任。
王岐山同誌強調,做好巡視工作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加強巡視工作,根上還是要抓住主體責任這個“牛鼻子”,黨委是不是重視巡視工作,反映的是黨的觀念強不強,從嚴治黨的措施硬不硬,責任擔當夠不夠。為進一步推動巡視工作主體責任落實,《條例》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並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聽取巡視情況彙報、運用巡視成果等作出具體規定。
4.理順巡視工作領導體製。
黨章規定中央和省區市兩級開展巡視。為進一步理順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工作的關係,《條例》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形成中央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區市分級負責、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的領導體製。這是對巡視工作領導體製的重大創新,有利於形成巡視工作上下聯動、同頻共振、全國一盤棋的戰略態勢。
5.規範巡視機構設置和職責。
原《條例》對巡視機構設置作出原則規定。隨著巡視實踐的深入發展,省區市黨委巡視機構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職能發揮不到位的問題日益凸顯,影響和製約了巡視監督效果的發揮。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條例》提出了解決有關問題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強調“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二是強化了巡視辦的地位和職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規定“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6.圍繞黨的紀律深化監督內容。
全麵從嚴治黨關鍵在治、要害在嚴,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巡視工作是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必須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始終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這個中心,緊扣“六大紀律”深化“四個著力”,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幹部行為。《條例》據此對巡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一是在總體要求上規定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兩個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二是在具體監督內容上,堅持問題導向,采取“六大紀律”與“四個著力”相結合的表述方式。這樣規定,有利於推動巡視工作聚焦主責主業,更好服務於全麵從嚴治黨,同時也與正在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銜接。
7.提出專項巡視要求。
開展專項巡視是巡視工作組織製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創新,是實現全覆蓋目標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巡視組積極探索開展專項巡視,立足專項特點,突出專項重點,巡視節奏不斷加快,形成有力震懾。《條例》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為下一步全麵推開專項巡視提供了法規依據。
8.創新巡視工作方式。
全麵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既要求巡視工作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增強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又要求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巡視,確保巡視工作經得起曆史和實踐檢驗。《條例》專設“工作方式和權限”一章,在工作方式上,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一是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3種方式;二是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走訪調研、商請協助等3種方式作出重大修改,將巡視信訪受理對象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延伸至“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將“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改為“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將“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改為“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三是增加“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準的其他方式”,作為授權性兜底條款,為實踐創新留出空間。在工作權限上,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要求巡視組“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9.強化巡視成果運用。
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製度嚴肅性和生命力。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強調善用巡視成果,加強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為推動巡視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更好發揮震懾遏製治本作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巡視成果運用各環節的要求。一是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職責,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改進巡視反饋,規定“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三是加強分類處置,規定“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四是強化巡視整改,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求巡視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同時,規定了巡視辦會同巡視組督促整改落實工作的職責。
10.嚴肅責任追究。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為強化製度剛性約束,《條例》細化了4類主體的責任要求,列出“正麵要求”和“負麵清單”,明確責任追究的適用情形、對象和方式等,形成了完整的巡視工作責任體係。一是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主體責任,規定“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二是有關機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配合責任,明確“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三是巡視工作人員的履職責任,規定“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以及其他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四是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配合責任,對幹擾、阻撓、妨礙巡視工作的行為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