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為何商北京市紀委? 教育部回應讀者關切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記者 周根山 時間:2015-11-26 人氣:

  教育部通報中國傳媒大學8名黨員幹部違紀問題後,很快成為輿論焦點,引起各方關注。一些讀者提出:3名校領導的黨紀處分為何商北京市紀委?禮品未登記、上交為何違規?11月25日,我們就此采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在11月24日的通報中,關於中國傳媒大學黨委書記陳文申,黨委常委、校長蘇誌武,黨委常委、副校長呂誌勝,均提到“涉及黨紀處分商北京市紀委作出決定”。對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回答:根據《黨章》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的通知》明確的“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黨的工作,由地方黨委統一領導”,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八條“黨的關係在地方、幹部任免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之規定,如果教育部部屬高校校級領導幹部有違反黨紀行為,一般由所在地省級紀委立案並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通報指出的蘇誌武違紀行為中有這樣一條引起了讀者關注——“將贈送學校禮品未進行資產登記長期擺放在自己辦公室”。對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回答:為保持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1995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規定》。該規定明確要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除價值不大的以外,必須登記上交。對於收受後應登記、上交的禮品在規定期限內不登記或不如實登記、不上交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登記、上交,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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