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辦公室

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請示報告製度暫行規定
作者:院辦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07-04-13 瀏覽:12228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請示報告製度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理順工作關係,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規範院內請示報告製度,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黨政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黨委和行政賦予的職權,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將院黨委和院行政的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第三條各部門遇有超越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必須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不得自作主張或先斬後奏。請示是指各部門在職責範圍遇到困難和問題無法解決時,向院領導提出,請求指示(特殊情況除外)。報告是指各部門向學院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複上級部門或領導詢問。

第四條請示報告的歸口管理職能由黨委辦公室(下稱黨辦)、院辦公室(下稱院辦)承擔。

第五條幹部職工外出應按程序進行報告。

(一)書記、院長因公離市外出,應當互相通氣,必要時向上級報告,並由黨辦、院辦負責向院班子其他成員通報。

(二)其他院領導因公離市外出,應書麵或口頭向書記、院長報告,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通知黨辦、院辦,回院後將有關情況報告書記、院長。

(三)中層幹部因公離市外出,由本人填寫《出差申請表》,經分管(聯係)院領導批準同意後方可外出(部門主要負責人須經書記、院長批準同意),由所在部門將其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事宜報黨辦、院辦;外出回來後,須由本人書麵或口頭向分管院領導彙報。

(四)其他教職工因公離市外出,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並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外出。

第六條黨政各部門重大事項必須請示報告(特殊情況除外)。重大事項包括主管業務中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有關學院發展中的重大動態情況和問題;部門固定資產購置及非生產性開支、獎金、福利發放以及科研生產立項;以學院名義召開的全院性會議;以學院名義下達的通知和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問題;重要外事活動;部門負責人離院、離市、離省、離境;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事故、疫情、災情、案件等,按學院有關預案處理。

第八條院內請示報告的流轉程序:

()凡各部門所開展的重要工作,須向學院及時彙報工作進程、反映工作情況、提出建議的,應先由部門研究,形成報告、加蓋本部門公章後,報送黨辦或院辦。

()各部門請示的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應先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會簽後,報送黨辦或院辦。經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由主辦部門將不同意見一並報黨辦或院辦。

()黨辦或院辦簽收後要編號、登記,填寫“院內請示報告文件處理單”,並提出擬辦意見,呈分管院領導審批,或轉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後,呈分管院領導審批。

()院領導在“院內請示報告文件處理單”上簽署批辦意見後,由黨辦或院辦回複呈報部門予以執行或按批辦意見轉有關職能部門予以落實,並負責催辦、督查。

()院內請示報告辦結後,由黨辦、院辦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整理、歸檔。

第九條院內請示報告由黨辦或院辦視有關事項分別呈報分管院領導或書記、院長。如遇分管院領導不在本市,但又須迅速處理的緊急件,可由黨辦或院辦直接送書記或院長批示。

第十條在處理院領導的批辦事項過程中,涉及有關職能部門配合的,該部門須盡心盡責、認真配合,迅速及時地予以落實、解決。不得互相扯皮、推諉或拒不辦理。

第十一條呈報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抬頭應一律寫“院領導”,不直接寫××領導字樣。

第十二條各部門呈報的院內請示報告應及時,不得人為造成緊急情況。

第十三條凡涉及人事管理權限或幹部管理權限以及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請示,由部門或基層黨組織直接送組織人事處;凡紀檢監察工作中涉及查處具體案件的有關請示、報告,由部門直接報送分管院領導。

第十四條院內請示報告的處理一般自呈報之日起一周內回複呈報部門。遇有緊急報告和請示,由黨辦和院辦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處理。

第十五條凡呈報院內請示報告的部門自呈報之日起,一周內可向黨辦或院辦查詢批辦情況;超過一周可向分管院領導催辦。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