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公文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文處理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00]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浙政發[2001]5號)、《浙江省教育廳關於教育係統公文處理若幹意見》(浙教辦〔2001〕230號)以及浙江省文化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文化廳公文處理若幹規定》的通知(浙文辦[2002]3號),結合本院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係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四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紀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辦公室主管學院黨、政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各係部處室及群團組織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處理及使用範圍
第六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公文種類及使用範圍如下:
1.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獎懲有關部門或人員、學生。
2.通告:適用於公布院內各有關方麵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3.通知:“通知”適用於下列事項: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指示,印發有關規定;
②要求各係部處室辦理、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
③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及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
4.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複查詢、請求備案的事項。
5.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者批準的事項。
6.意見:適用於對有關重要問題陳述看法、作出安排、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7.函:適用於不相隸屬部門之間商洽工作、詢問或答複有關問題,批準有關事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告知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商洽辦理或同意有關事項等。
8.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有關會議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序、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1.涉及和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並標明“保密期限”。
2.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發文機關標識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後加“文件”組成,如“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文件”。
4.發文字號由機關代號、年份、序號組成;聯合行文,隻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機關代號應使用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的簡稱;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中括弧“〔〕”;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不加“第”字。
5.上行文必須在首頁標明簽發人姓名,簽發人必須是單位或部門“一把手”,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6.公文標題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名稱,要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準確標明公文種類。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標題轉行時不能把詞組分開。
7.主送機關指公文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請示忌多頭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
8.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其名稱應當與附後的材料名稱一致。附件的位置應標在正文下空一行,空兩格;多個附件要用阿拉伯數字區分,標注附件要具體,附件後麵不用標點符號。
9.成文日期不能與擬稿、印發日期混淆,成文日期應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10、公文除“會議紀要”和簡報以外,應當加蓋學院印章。加蓋印章應直接蓋在成文日期之上,不用標上名稱。
1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用括
弧標注,其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記之
上。
12、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報公文應當按照上級機
關製定的《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主題詞。標主題詞
應遵循以下步驟:認真審讀文稿;分析主題;查表
選詞;注入標語。
13、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的簡稱、統稱,並根據規範要求按序排列。抄送機關是先外後內,先大後小,中間用逗號,後麵加句號。例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企事業單位等。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八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堅持少而精。
第九條行文關係應按照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條行文一般不得越級,應當逐級上報,逐級下達。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一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各處室除辦公室外,不得製發文件,也不得審批下達一些應該以學院名義審批下達的事項;與相應的其他機關、單位進行一般性業務工作聯係,確需行文時,隻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二條學院向各係部處室下發具有政策和普遍指導意義的文件,重要行文應同時抄送上級機關。
第十三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隻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第十四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以學院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五章收文辦理
第十五條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報送學院的各類公文由辦公室歸口受理。
第十六條凡署名送達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和學院辦公室的公文函件,由院辦公室文秘人員拆封、登記;凡署名送給學院黨委的函件,由機要秘書拆封、登記;凡署名送給處室的公文函件,由處室拆封、登記。院內各係部處室一般不直接給院領導個人報送公文,院領導直接收到的公文函件,應送辦公室統一登記,如果確需以學院名義答複、辦理的,應批交辦公室辦理。
第十七條收到需要辦理的文件,院辦公室主任應簽送院領導批示後交有關處室辦理;各處室對經院領導批辦的收文要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有關處室如認為不屬本處室職責範圍內的,應說明理由並提出建議,在交辦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及時退回院辦公室重新注辦,不得積壓。
第十八條對院領導注閱的收文,如需其他院領導或處室傳閱的,有關領導和有關處室閱完文件後,應注明閱件人及閱件時間,以便備查。閱件不得橫傳,避免漏傳、誤傳。
第六章發文辦理
第十九條發文辦理指以學院名義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1、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
分明,語句通順,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
簡短。
2、公文種類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3、擬製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4、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5、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6、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7、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第二十一條擬稿人、主辦處室負責人、學院辦公室核稿人均應按程序分別在“發文稿”相應欄目中親筆簽署姓名及其日期。以院黨委名義發文必須由黨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委領導)簽發;以學院名義發文必須由院長(或主持學院工作的院領導)簽發;以院辦名義發文必須由院辦主任(或主持院辦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二條各處室要高度重視公文核簽工作。在審理公文時,要切實負責,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嚴格審核,認真把關,按規範要求明確簽署審核意見,切忌流於形式。經處室負責人審閱過的發文稿,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做到政策依據充分,建議措施可行,表態意見適度,處置方案得當。
第二十三條公文在送院領導簽發前,院辦公室要認真對公文處理程序和“發文稿”進行全麵審核。未經辦公室審核的公文院領導不予簽發。院領導審定並簽發後,整套退回辦公室,如領導未予簽發,需批注有關意見,退回院辦公室按要求辦理。
第二十四條公文承辦和審核過程中填寫的“發文稿”以及其他有關材料,應完整地一起運轉,不得將記錄承辦程序、具體時間、審閱意見的憑據隨意塗改或抽取撤消。
第二十五條所有以浙江藝術職業學院黨委、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浙江藝術職業學院辦公室名義的發文,按規定權限簽發後,統一由院辦公室負責編號。
第七章公文運轉和督辦
第二十六條公文運轉順序依照公文承辦程序確定,公文運轉程序由院辦公室組織指導。凡報送院領導審批、審閱的各類公文,由院辦公室統一歸口呈送、轉退。
第二十七條在公文運轉過程中,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做到有據可查、責任分明。簽收文件,要簽注收件人姓名和具體日期。
第二十八條嚴格執行督促檢查製度。院辦公室應根據緩急程序、承辦時限要求,對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八章公文校印和發送
第二十九條公文正式印製前,承辦處室進行終校,校對人員要嚴格通校文字、標點及公文格式,做到準確無誤,並在終校後簽署姓名。院辦公室應當進行複核。複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未經辦公室複核,文印部門不得給予印製。
第三十條辦公室複核後,送文印部門印製。公文印製應當工整端莊,按規定格式和工序排印,做到及時、規範、安全。
第三十一條公文應當加蓋印章。院辦公室按照規定的公文簽發權限和主送、抄送(抄報)、存檔需要份數嚴格蓋印。簽發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格式、印製質量要求和多餘份的,不得蓋印。
第三十二條為便於公文立卷歸檔備查,所有發文由辦公室留存兩份,主辦處室留存一份,重要發文報送院領導。
第九章公文用紙及使用規範
第三十三條公文用紙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裝訂區內不得書寫。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公文由院辦公室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三十五條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各係部處室要結合實際,努力提高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浙江藝術職業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