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保密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本著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特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管理;對涉及國家秘密事務的管理;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信息及其載體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種管理等。
第三條 保密管理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分口管理、逐級分工負責製的原則。
學院保密領導小組是學院黨委保密工作的辦事機構,全麵負責學院保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處理學院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係、部、處室領導幹部要增強保密意識,樹立保密觀念;遵守保密法規,高度重視保密工作,對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宣傳。
第二章 保密範圍及密級劃分
第五條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六條 保密範圍
1、上級下發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資料和內部書刊;
2、尚未公布的各級會議精神和各級領導同誌的講話;
3、院黨委、行政會議涉及不宜公開的記錄,尚未公布的幹部任免、人事調動、紀律處分材料;
4、重要科研項目的資料、實驗數據等;
5、教職工檔案、學生檔案和文書檔案;
6、開考之前的考題、試卷;
7、重要的電文、電話;
8、涉外工作方麵的有關內容;
9、黨政方麵的各種印章;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七條 密級的劃分
(一)絕密級事項
1、上級下發的絕密文件;
2、重大科研項目的計劃和有關資料。
(二)機密級事項
1、上級下發的機密文件;
2、尚未公布的各級會議精神和各級領導同誌的講話;
3、院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人事及其它重要事項的會議記錄;
4、考核幹部的檔案、發展黨員的計劃和調查材料;
5、開考之前的考題、試卷;
6、重大科研項目的計劃、資料;
7、重要的信訪件;
8、重要的電文、電話。
(三)秘密級事項
1、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
2、重要的請示報告和上級的批複;
3、已經鑒定的科研項目的資料、鑒定書;
4、黨政方麵的各種印章;
5、不宜公開的出國留學人員選派計劃和國外留學人員的工作情況;
6、不宜公開的雙邊、多邊教育交流項目(含備忘錄);
7、不宜公開的經濟合作合同、談判記錄。
第三章 文書管理製度
第八條 黨委辦公室、學院辦公室要認真做好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的收發、管理和保密工作,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密級組織傳閱,做到不積壓、不丟失、按時清退和歸檔。
第九條 送閱秘密文件、資料一律采用直送方式,閱後退回。注意文件的妥善保管,做到及時閱批、歸還,主管人員在送閱和退回時都要清點份數,不把秘密文件帶到公共場所和住宅,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第十條 有關黨和國家的秘密文件、刊物、資料的複製,要嚴格請示報告製度,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翻印或傳抄。凡屬用於交換的材料,不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內部材料及情況,不準外傳。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收發、保管和清退;不準他人隨便翻閱來往文件,防止丟失、泄密。存放文件、資料要入櫃加鎖,不在辦公桌上堆放秘密文件,外出時要關窗鎖門。
第十二條 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料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四章 檔案保密製度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要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保密法規,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四條 在學院安全、保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製度,隨時檢查設施和檔案的保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十五條 凡因工作需要查閱、利用檔案,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領導批準和檔案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摘抄、複製檔案材料,不得將其涉密內容外泄。
第十六條 凡保密卷要妥善保存,嚴格控製閱讀範圍,一般不得借出檔案室,若遇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 檔案出入庫應認真清點,借出的檔案應及時收回,以防丟失。
第十八條 經鑒定可銷毀的檔案或內部資料,應辦理好銷毀手續,並派專人監銷,不得私自處理或當廢紙出售。
第十九條 複印檔案應經檔案室負責人同意,並加蓋檔案材料專用章有效。
第五章 外事保密製度
第二十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不準違反規定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回家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不準使用明碼或未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將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帶出境外。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文件,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接觸,不得向他人尤其是外籍人員泄露。
第二十四條 外事工作必須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嚴格遵守外事紀律,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外賓接待要按上級批準的計劃執行,不得任意改變和擴大。對學院的涉外部門和人員要加強管理和教育,增強保密意識,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科研保密製度
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的專利、發明創造及有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科研項目(國家級、省部級、市級)在完成告一段落後,必須將所有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係統整理,專人嚴格保管,及時登記、歸檔。
第二十八條 保密科研資料對外交流,必須經科研處領導審查批準。
第二十九條 科研項目(尤其是合作項目)要根據情況予以保密,在科研項目的中間成果也應予以保密,科技成果必須劃清保密範圍和定準密級。項目負責人和主研人員對所研項目的定密和保密負有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 調離學院的科研人員(含離退休),不得私自帶走學院的科研成果、文件資料和圖紙等。
第三十一條 銷毀材料和管理文件須造冊,經領導審定後,指定專人銷毀,防止失落。
第三十二條 保密科研資料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複印、翻印。
第七章 人事檔案保密製度
第三十三條 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堅持原則,嚴格按照人事檔案工作的各項規章製度辦事。
第三十四條 遵守黨和國家保密製度,不擅自向他人提供檔案或泄露檔案內容。
第三十五條 查閱幹部(含教職工)檔案或材料,必須由查閱部門出具查閱介紹信或證明,經人事檔案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查閱。查閱幹部檔案的人員,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幹部。
第三十六條 查閱人事檔案或材料時,隻能在閱檔室查閱,不許帶走,未經批準,不準自行抄錄、複製、複印、拍攝幹部檔案或材料內容,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抄錄、複製、拍照者,必須事先說明,並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幹部檔案和材料原則上不外借,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須借出者,應事先經主管領導批準,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限期歸還,不得擅自轉借他人。
第三十七條 查、借閱人員對所查、借幹部檔案或材料,不得私自撤換、抽出、增刪、塗改、圈劃或損壞。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係親屬的檔案。更不得隨意更改幹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和學曆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查、借閱和調出幹部檔案必須嚴格登記手續,交點清楚,歸還時應詳細檢查核對,發現問題立即追究。
第三十九條 幹部檔案的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幹部本人自帶。轉出的材料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第八章 計算機信息係統保密製度
第四十條 規劃、建設、安裝和使用計算機信息係統必須符合保密要求。
第四十一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的訪問應當按照權限控製,不得進行越權操作。未采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數據庫不得聯網。
第四十二條 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采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且不能與正文分離。
第四十三條 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國際網絡聯網的計算機信息係統中存儲、處理和傳遞。
第四十四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打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按相應密級主文件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計算機信息係統的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製。學院網絡中心在學院保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網絡信息係統的保密工作,各部門要有分管領導負責,並指定專門人員進行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係統泄密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四十七條 信息資料上網實行責任製,誰上網誰負責,誰造成失泄密追究誰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將內部文件、內部刊物、內部資料當廢紙出售。需清退、銷毀的文件、資料統一交院黨委辦公室處理。
第四十九條 發生泄密事件時,要按保密法規和要求及時上報、查處。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院保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