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1〕《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行能力建設的決定》(2004年9月19日)
五、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
(三)改革和完善決策機製,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集中民智,使決策真正建立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谘詢、決策評估;對同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要實行公示、聽證等製度,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製度,健全糾錯改正機製。有組織地廣泛聯係專家學者,建立多種形式的決策谘詢機製和信息支持係統。
〔2〕《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2009年6月30日)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3〕《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2009年9月18日)
四、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製,積極發展黨內民主
(五)完善黨內民主決策機製。黨的各級委員會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決定重大事項。發揮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完善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幹部票決製,健全和規範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製度。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加強黨委決策谘詢工作,做好重大問題前瞻性、對策性研究,廣泛聽取黨員、群眾、基層幹部意見和建議,發揮谘詢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社會聽證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落實重大決策報告製度,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製和責任追究製度。完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提高運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識、開展工作本領,注意聽取不同意見,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4〕《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2019年4月6日)
第三十條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十一條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有關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
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19年4月20日)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
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
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
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6〕《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教監〔2011〕7號 )
一、總體要求
(二)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學校應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谘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