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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單位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沒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作者:審計處 來源:審計處 發布時間:2023-11-01 瀏覽:16993

單位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沒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

第三十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製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3〕《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

第十八條 集體討論時,參加人員應當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決策方案是否通過,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