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未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手續並登記入賬
作者:審計處 來源:審計處 發布時間:2023-10-24 瀏覽:16430
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1〕《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公布,財政部令第90號修正)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依據批複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
第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