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1〕《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
二、規範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二)代收費 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並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各地規範高校代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2〕《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浙教計〔2006〕124號)
二、嚴格控製學校代辦服務收費
學校提供的代辦服務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原則,嚴禁采取強製或變相強製學生接受服務或購買,收費按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嚴禁強製服務或隻收費不服務。
高校代辦服務收費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並收取,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包括服務性收費和代辦收費。服務性收費是高校利用學校自有資源為學生提供教學計劃以外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具體標準由高校製定後報省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備案;代辦收費是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收取的代收代支性質的費用,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支出確定、多退少補,不得另加任何費用。高校為學生提供代購教材服務時,實際成本(支出)包括采購成本、合理損耗和運輸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日用品和軍訓服裝等可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就餐卡、校園一卡通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