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高校承擔個人應繳所得稅
作者:審計處 來源: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叢書 發布時間:2023-10-18 瀏覽:15552
審計定性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一號公布,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修正)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