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

審計適用法規依據

合作辦學收入未應收盡收
作者:審計處 來源: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叢書 發布時間:2023-10-18 瀏覽:15357

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

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財教2012488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