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實施《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進一步加強我院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浙江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基本標準》,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院實行院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 。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基本製度、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徑。
第三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法定程序正確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學院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教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積極性、創造性;推進學院建設和各項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把我院建成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藝術人才培養基地。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權限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教代會有審核、討論學院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力。其適用範圍包括:聽取院長工作報告、院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院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
教代會有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院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原則和辦法,以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章製度、措施和辦法的權力。
(三)審議決定權
教代會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權力。
(四)評議監督權
教代會有評議、監督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向主管機關提出表揚、批評、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院行政領導人選的權力,有推進和監督院務公開的權力。
(五) 其他應由教代會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院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學院領導和行政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各項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支持行政係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院長及行政係統開展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八條 凡依照法律享有政治權利的我院在職教職工均有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候選人原則上以院(係)、部、處、室、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推薦,經過民主協商確定,由教職工直接差額選舉產生正式代表。代表名額的比例,應占教職工人數的20%左右。學院黨、政、工領導中的代表名額,可以直接分配到基層單位並參加選舉,但不占基層代表的名額。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麵人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又要體現以教學人員、科研人員、管理人員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應不少於教師代表的15—20%。
代表在教代會屆期內實行常任製,到屆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依照規定的程序要求撤換、更換本單位的代表。
代表在院內調動工作,仍保留代表資格,但應參加調動後所在單位代表團的正常活動。
代表退休或調離本院後,視為自然免去代表資格,本單位可根據缺額按規定程序補選。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
(三)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的權利;
(四)有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教代會決議、提案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五)因依法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利而遭受壓製、阻撓或打擊報複時,有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增強改革意識,提高參政議政和民主管理能力,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學習培訓。
(二)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製度及職業道德;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係教職工,聽取和反映其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教職工工作,切實起到代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
(五)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和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二條 我院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應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開會。
教代會應按期換屆,定期召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開代表團(組)團長聯席會議作出決定並向代表說明,並征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並經院黨委同意,或者學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提議,由代表團(組)團長聯席會議作出決定,可以提前召開代表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麵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各方麵主要負責人代表,教師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教代會主席團的組建程序:首先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學院工會委員會經過廣泛聽取代表意見並與各方麵協商,提出建議名單,報學院黨委審核,然後召開教代會預備會議,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正式產生。非教代會正式代表不得進入教代會主席團。進入教代會主席團必須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不允許有當然的主席團成員。
主席團成員不實行常任製。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在屆期內實行常任製。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可以召集代表團(組)團長聯席會議或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行使教代會職權,並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應有學院有關領導出席。
教代會主席團的職能 :
1.主持大會;
2.研究大會議題以及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3.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討論、審議的意見並起草大會決議;
4.主持大會選舉;
5.處理大會期間提出和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教代會原則上以二級單位係(部)、部門黨支部所轄範圍為單位組建代表團(組),選舉團(組)長和秘書。代表人數較少的單位,可以幾個黨支部所轄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組)。
教代會代表團(組)在大會期間的任務:
1.組織本團(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
2.組織協助本單位行政安排好教代會大會期間的工作 ;
3.組織本團(組)代表認真討論、審議學院的重大決策,積極反映教職工對有關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選派代表在全體大會上發表意見;
4.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定、決議的起草和修改;
5.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代會代表團(組)在教代會大會閉幕後的主要任務 :
1.向本單位教職工傳達教代會大會的精神,協助本單位行政製訂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的措施,引導本單位教職工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教代會大會的決議。
2.選派本代表團(組)成員參加全院性的民主管理活動。
3.征集教代會的提案,對本單位教職工提出的提案進行初審,提出立案與否的初步意見;對其中屬於本單位範圍內應該解決、也能夠解決的問題,直接交本單位黨、政研究解決;對需要學院研究解決的問題,上報學院教代會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
4.組織開展本單位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 。
5.組織本團(組)教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教代會方麵的知識。可以在教代會前就代表的職權和義務,如何當好代表等內容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代表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
6.接受學院教代會或它的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代會代表團(組)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會議,作為本單位教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製度。
第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圍繞學院的中心工作,諸如教學、科研、管理、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穩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以及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其他重大問題而確定。
教代會的議題,一般由教代會秘書處在大會召開前 ,提出建議議案,報學院黨委同意後,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和處理,在下次大會召開之前,通過多種形式向提案人和教職工進行反饋,接受代表和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建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分別行使教代會的有關職權,完成承擔的任務。
根據有關規定和我院實際情況,暫擬設立如下專門工作委員會:
女工工作委員會
經費審查委員會
提案工作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幹部評議監督工作委員會
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一定程序可以增設專門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候選人由院工會在廣泛征求各方麵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並報大會主席團審查、確定。女工工作委員會、經費審查工作委員會必須經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正式選舉產生,其它各專門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團會議確定人選後,提交大會通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不限正式代表。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各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總的任務是 :
1.審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
2.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3.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審定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工範圍需要解決的問題;
4.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
5.閉會期間,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向院工會報告各自的工作。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一般都有對應的行政業務主管部門,負有對該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檢查、督促的任務。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是為教代會行使職權服務的,不得幹擾和代替行政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製度
第十九條 教代會大會工作製度
(一)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製度
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聽取關於大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彙報;
2.聽取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並提請通過;
3.選舉本次代表大會主席團;
4.聽取有關提交大會的文件說明;
5.審議通過本次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6.討論決定本次教代會大會的其他有關事項。
預備會議由教代會工作機構——學院工會負責牽頭召開。預備會議原則上要求全體正式代表參加。
(二)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領導製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並根據需要,由執行主席召開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三)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製度
教代會的決議和決定,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集中表現。凡要在教代會職權範圍內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通過方為有效;凡經過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院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如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條 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製度
教代會的專門委員會圍繞教代會相關職權開展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教代會工作機構——學院工會委員會組織指導。其工作製度是:
(一)明確各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範圍,製定工作實施細則;
(二)定期召開會議,確定本委員會的工作計劃,檢查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三)經常開展活動,深入群眾聽取意見,及時同行政有關部門溝通,並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有關方案、措施的起草製定;
(四)平常向教代會工作機構——工會委員會彙報工作情況,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做出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製度
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研究和確定重大問題時,教代會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和確定以下事項:
1.教代會職權的落實;
2.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實施和修改;
3.教代會大會召開的日期、議題、換屆選舉等內容;
4.聯席會議邀請學院黨、政領導參加,並視會議內容的需要請有關人員參加;
5.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作出決議(決定),少數服從多數;
6.建立必要的會議記錄和檔案;
7.凡討論確定的問題,必須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確認。
第二十二條 提案的征集和處理製度
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和教職工群眾按每次大會的議題,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學院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生活等重要工作的建設和發展,提交大會討論處理的書麵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提案,與平常的一般意見和建議不同。它關係到學院建設、發展和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是個別人的一般的具體問題的解決,也不是針對學院工作的一般批評和意見;它的提出應有一定的規範性,包括提案人、提案的主題(即案由)、理由、整改的措施和辦法等;它的處理要按一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一般都要經過教代會進行審核、立案討論。
提案工作是教代會加強和廣大教職工密切聯係,參與學院重大問題決策,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使之規範化、製度化。
(一)提案征集製度
在每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一個月左右開始進行。學院要深入宣傳大會的中心議題,教代會代表應以主人翁姿態,圍繞中心議題,醞釀和提交提案;學院要向代表介紹學院建設麵臨的形勢和需要解決的重大難題,為教職工進行研究、民主磋商提供方便;提案人應認真填寫提案表,並做到一事一案,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方能成立。提案經過所在單位代表團(組)初步審查和篩選後,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
(二)提案處理落實製度
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具體承辦。
1.審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屬於本院和教代會的職權範圍,二看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術規範。符合要求,可視為審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並說明情況,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後重新提出。
2.立案:對經過審核的合格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學院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方麵,直接答複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
3.落實:大會閉幕後,提案工作委員會會同學院黨政工領導,協商決定提案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將提案表送交實施部門,並督促該部門製定實施計劃和措施。提案工作委員會要經常與實施部門保持聯係,對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努力為提案的實施創造條件。
4.再審:提案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執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員會要調查研究,作出判斷。屬於應該執行的,要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屬於條件變化,不能按原計劃執行的,允許有關部門說明情況,經過同意,暫緩或停止執行。但同時給提案人作出合理解釋。
5.反饋:立案的提案,不論是已落實的還是沒有落實的,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代表彙報或張榜公布,並征求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對提案要做到案案有著落,件件有交代。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工作彙報和研究製度
教代會工作機構——學院工會委員會,經常向學院黨委彙報教代會工作的情況,如遇重要情況和問題要隨時向院黨委請示報告。學院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重要情況和問題認真研究,采取對策,使問題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製度化和規範化建設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製度更要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教代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製度,行使一定的權力,必須對其組織和運行作出必要的規定,並不斷完善,使其符合一定規則和程序,達到一定標準。學院要加強教代會的製度化、規範化建設,使教代會行使職權更具有嚴肅性和規範性。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院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院黨委批準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 ,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根據需要,可以建議召開教代會代表團(組)團長聯席會議和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按規定程序,召開代表臨時會議,圍繞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事宜,由學院黨政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通報有關情況,並聽取意見。
(四)組織代表不定期檢查學院有關部門的工作。
(五)做好教職工的來信、來訪和申訴的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六)做好評選優秀代表和優秀代表提案的工作。
(七)負責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工作。
(八)完成和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待條件成熟時,將根據本《實施細則》積極穩妥地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及全體教職工大會製度。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修改、補充權屬於學院教代會,解釋權屬於教代會大會主席團。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