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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作者:工會 來源:工會 發布時間:2015-10-09 瀏覽:20673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首屆教代會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藝術職業學院,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實行民主管理院務的機構。

第三條 教代會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重要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學院工作等方麵的權利和作用。

第四條 教代會在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院範圍內行使職權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院的辦學指導思想、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情況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學院提出的聘任製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三)審議有關本院教職工的住房、醫療、保險和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七條 院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學院院長和行政部門要正確處理行政管理和民主管理的關係,實行院務公開,善於通過教代會搞好領導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自覺接受教代會民主評議和監督,認真落實教代會決議。並督促行政職能部門將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付諸實施。

     第八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代表條件

凡享有政治權利的本院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具體條件如下: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

2、有較強的事業心,熱心改革,勇於創新,有一定的業務知識和管理知識;

3、有較強的參與民主管理能力;

4、關心學院建設,有主人翁責任感,識大體、顧大局、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5、密切聯係群眾,能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教代會上有權提出提案和建議,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有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而受到壓製、阻撓或打擊報複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
     第十一條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代表自身素質和民主管理能力;

2、嚴格執行教代會項規章製度,按照教代會有關規定和程序行使代表權利;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4、密切聯係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廣泛聽取和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5、模範遵守學院規章製度,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代表的產生、構成和變動

   代表的產生以各工會小組所屬範圍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代表的構成既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又應充分體現學院以教學為主的特征,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左右。代表中應有學院的黨、政、工、團、民主黨派的領導成員,他們的代表資格可以選舉產生,也可以把名額直接下達到所在部門,不占該部門代表名額,由所在部門選舉產生。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內調動,仍具有代表資格。代表調離本院後代表資格自行取消;代表離、退休後在任期內可作為列席代表,代表缺額由原部門補選。代表嚴重違法亂紀,受法律製裁,或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及因其他原因不能起代表作用時,按規定程序予以撤換。因教代會工作需要增補代表時,可由院工會提議,由有關部門通過選舉予以增補。

       第十三條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

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包括離、退休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外,其它權利與正式代表相同。

第十四條

大會閉會期間,由院工會負責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工作。代表培訓每年隻少一次,形式可以多樣,不斷提高代表的素質和民主管理水平。

第四章  代表組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係、部處室、中心、附中等部門為單位組成若幹代表組,代表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正、副組長由代表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正、副組長的職責

1、大會期間,組織代表按時出席大會;組織討論(並記錄)、審議大會議題、議案;彙報大會討論、審議議題、議案情況,並根據主席團安排,選派代表作大會發言;征集代表提案;完成大會和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2、閉會期間,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傳達大會精神;貫徹落實大會決議;組織代表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及時了解並如實反映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做好缺額代表的增補工作,協助教代會工作機構和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工作等。

第五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可延期召開;如遇有重要問題,經學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 教代會議題的產生程序

於教代會召開三個月以前,在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和建議基礎上,由黨、政、工領導就學院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共同研究,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初步意見。將教代會議題的初步意見提交黨委研究,經原則同意後即成為教代會議題。

第十九條 大會籌備工作

1、教代會籌備工作在院黨委領導下,由黨委分管領導、工會及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籌備組負責籌備;

2、根據初步擬定的教代會議題提出大會籌備方案,報請院黨委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 預備會

1、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前,召開全體代表參加的預備會;

2、預備會的內容及程序:

籌備組彙報本次教代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大會的議題、議程及其它有關事項,為完成大會任務作好思想上和組織上的準備。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

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應由學院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各代表組長及若幹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成員在教代會預備會上通過。

教代會主席團在院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為:負責主持召開教代會;聽取和綜合代表組對誼題的審議意見;研究提交大會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提交大會通過;安排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活動,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二條關於教代會決議和決定

1、教代會決議、決定的產生程序:

(1)在對大會議題進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大會秘書組起草大會決議和決定草案;

(2)由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決議和決定(草案);

(3)將決議和決定(草案)交大會通過。教代會對重大問題的決議、決定必須通過大會表決,並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後通過。

2、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行政、工會、代表都應廣泛宣傳,認真執行。

3、教代會閉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須由院長或院工會委員會提出修改的書麵建議(經院黨委同意)由教代會聯席會議做出修改決定,並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對涉及麵廣、與群眾利益關係重大的問題,也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4、院行政領導對教代會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提請院黨委研究。其中屬於教學、教育管理方麵的問題,可按行政意見試行;屬於生活福利方麵問題應按教代會通過的意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讚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程序

1、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教代會提案工作小組根據大會中心議題提出征集提案分案,經教代會籌備小組審議後組織實施;

2、代表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征求群眾意見後填寫,送交提案征集表;

3、提案內容包括案由、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方法,並由提案人和附議人署名;

     4、提案工作小組審查立案,並向大會報告立案情況;

5、院長或副院長主持提案處理會議,落實到有關部門,定時回複;

6、提案工作小組對落實到有關部門處理的提案進行跟蹤檢查,提案處理要以書麵形式向提案人反饋,並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提案責成有關部門重新處理,並向提案人書麵反饋處理結果。

7、提案工作小組須在下次大會向代表報告上次會議提案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聯席會議製度

1、教代會在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屬於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由學院工會委員會召集教代會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聯席會議由學院工會主席、代表組組長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組長及若幹名教職工代表等人員參加,並根據會議內容,邀請學院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院工會作為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1、對廣大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具有,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積極參加民主管理,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2、做好下一屆(次)教代會的籌備工作;

3、協助主席團做好會議期間的會務組織工作;

4、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各專門工作小組活動 ,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提案的落實,負責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並處理相關問題;

5、定期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代表的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6、接受並處理教職工代表和群眾的建議、申訴,支持他們行使正當的民主權力,維護和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

7、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8、做好教代會資料的整理、保管和存檔工作。

第七章 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幹部小組和生活福利工作小組等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可以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提名推薦),也可以聘請非代表的教職工,以及相關的職能部門幹部。專門工作小組組長必須是本屆教代會代表。成員名單由主席團審議後交代表大會通過,任期三年。其任務是:

1、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的選舉、撤換、補選、登記和檔案整理工作,向大會作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完成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提案工作小組:負責組織落實本細則第二十四條各項工作內容,提案工作檔案的整理存放,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小組:評議、監督學院各級領導幹部,主要是按幹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麵進行評議。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原則是要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地按程序進行,要從關心愛護領導幹部的願望出發,實事求是、全麵客觀地反映領導幹部情況。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應形成製度,與上級組織部門考察學院領導幹部工作結合進行。

4、生活福利工作小組:

(1)在教職工住房、醫療、保險和福利費使用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的原則和辦法的形成中,彙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行政職能部門共同研究修改(並由行政職能部門提出方案或決定草案),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

(2)監督住房、醫療、保險等工作以及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的條例和辦法的實施。

(3)調查研究、征集、整理教職工對其他生活福利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或配合行政部門共同協商,形成議案草案,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

(4)關心教職工生活,討論教職工提交的困難補助事項,建議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院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統一,同時換屆,代表合一,同時召開。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分別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在試行中如與上級新頒布的有關條例精神不符,應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細則的修改、補充權屬於教代會,解釋權在院工會。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須經學院首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院黨委批準後試行。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