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工會委員會文件
浙藝院工[200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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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學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工會小組、分工會:
現將經二屆三次“雙代會”通過的《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 實施細則
抄送:廳工會 院領導 工會小組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工會 2007年11月25日印發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二級教職工
代表大會實施細則(試行)
(經學院二屆三次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教育體製和學院管理機製的改革與發展,保障教職工參與二級部門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推進二級部門的民主政治建設,依據《教師法》、《高等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以及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聯合頒發的《浙江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基本標準》和《關於全麵推進和完善高校二級教(職)代會製度的意見》,以及《浙江藝術職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院係部、附中及後勤服務公司等部門建立二級教代會(教職工大會)製度(以下簡稱“二級教代會”),是學院實行二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行政支持下開展工作,接受院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院工會)的協調和指導,並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三條 教職工人數50人以上的部門,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教職工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部門,建立教職工大會製度;教職工人數不足20人的部門,暫不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二級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在本部門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同級行政工作報告和二級經費使用情況報告,討論和審議本部門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科建設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及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本部門行政提出的聘任、獎懲、分配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相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三)審議本部門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評議本部門領導幹部;根據學院黨委部署,參與民主推薦本部門行政領導人選。
(五)督促本部門領導及時落實二級教代會決議,及時答複、處理和落實教代會各項提案。
第六條 二級教代會對本部門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建議。本部門負責人對二級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複議。
第七條 二級教代會要自覺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尊重和支持同級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教育、動員廣大教職工積極參與改革和發展,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本部門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須獲本部門半數以上教職工的同意才能當選。
第十條 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職工人數20%—50%比例確定,最低不少於20名,其中教學係部的教師(教輔)代表名額不低於代表總數的70%。後勤部門的一線職工代表名額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70%。
第十一條 二級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如代表調離、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職責,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缺額代表應予及時增補。
屆中遇有教職工人數增加較多,確需增補教代會代表的,可經院教代會工作機構同意,按規定的民主程序增補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按教代會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有向本部門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參加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的權利;
(四)有對教代會工作和議程發表意見、建議的權利;
(五)在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製和打擊報複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斷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
(二)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並執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係教職工,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三育人”活動及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與和諧校園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二級教代會組織製度
第十四條 二級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與學院教代會同步換屆。屆內建立年會製度,定期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實行向校工會預報告製度。二級教代會換屆可與工代會換屆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建立代表小組組長聯席會議製度,履行閉會期間教代會的職權,屆中會議一般由代表小組組長聯席會議主席(一般由分工會主席擔任)主持。二級教代會換屆大會應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由本部門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主席團組成人員需經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產生。
第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本部門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門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確定。二級教代會議程一般包括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工作報告,審議通過或決定與本部門教職工權益和生活福利有關的方案和辦法,選舉產生分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小組。
第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開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項,經本部門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二級教代會形成的有關決議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有關方案都要付諸表決通過。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須有應到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二級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定,應認真執行。每次教代會應對上次大會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報告。二級教代會工作情況應向本部門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二級教代會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二級教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教學科研、福利、提案、民主評議等若幹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的成員,由大會主席團提名,經代表大會通過產生。各工作小組應根據大會決議精神積極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各分工會作為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大會閉會期間,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認真做好以下有關工作:
(一)做好二級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
(二)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會議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召開有關會議;
(三)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調動教職工參與本部門改革和建設的積極性,並聽取他們的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五)做好教代會的有關文書檔案工作;
(六)完成二級教代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黨組織要積極支持和尊重二級教代會和分工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二級教代會和分工會要主動爭取部門黨組織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每年至少向部門黨政專題彙報一次二級教代會和分工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為有利黨建帶工建活動的開展,分工會主席可由各部門黨支部書記兼任;各部門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組織機構,應吸收分工會主席或教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為二級教代會和分工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經院教代會通過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院工會負責解釋。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