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工會委員會文件
浙藝院工發 [200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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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藝術職業學院
“送溫暖工程·教職工互助互濟”
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學院”,發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優良傳統,體現組織和集體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愛,及時減輕和化解教職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種風險和困難,為教職工構築起一道抵禦困難的堤壩,特對首屆教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建立的學院“送溫暖工程·教職工互助互濟”基金和基金使用暫行規定作相應修訂。
第二條 成立互助互濟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由7至9名委員組成,工會主席任會長,工會副主席、經審委主任任副會長,工會生活福利委員、教代會生活福利組組長及教職工代表任委員。基金會任屆與工會委員會任屆同。基金會負責互助互濟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基金會辦公室設在工會,負責基金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助互濟基金的來源和使用
第三條 互助互濟基金來源於教職工集體和個人捐助,學院補助、工會經費補貼。凡集體一次捐助 1500 元以上,個人一次捐助100 元以上的,均在院報和工會網刊載名單以示感謝。
第四條 互助互濟基金由工會帳戶設專帳代管,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每年定期向“雙代會”報告。
第五條 互助互濟基金籌集時間為每年的下半年。教職工將款捐到所在工會小組長或分工會處,由組長或分工會主席彙總後連同名冊交到工會出納處。
第六條 在編教職工會員每年捐款應保證一定額度,具體捐款數額自願;非在編職工會員每年捐款自願,量力而行。
第七條 行政補助款按教職工每年捐款總額的60%補貼到基金;工會補助款按教職工每年捐款總額的40%補貼到基金。
第八條 在互助互濟基金籌款彙總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會辦公室將捐款名單和金額予以公布,並作好資料歸檔工作。
第九條 使用互助互濟基金補助時,應首先使用當年募捐基金的30%-50%,如當年可用基金比例不夠使用,經基金會討論決定,可動用曆年積累基金的30%。
第三章 補助條件和範圍
第十條 凡本院在崗教職工按規定參加本基金捐款的,遇有急難,均有權享受互助互濟基金補助。
第十一條 互助互濟補助條件:
1、教職工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年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特困家庭;
2、教職工夫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或喪偶,尚需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贍養老人,在生活、就醫、子女上學等方麵有較大困難的;
3、教職工直係親屬(配偶或未工作的子女,下同)身患重病,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經濟較為困難的;
4、教職工遇急病、重病,以及發生車禍、火災等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經濟損失慘重,給家庭帶來影響較大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濟困補助範圍所指重病是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心髒瓣膜置換手術(不含心髒瓣膜的修複、切開成形手術);顱內腫瘤手術;以及其他長期慢性疾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於互助互濟補助範圍:
1、因本人工作表現原因,未被聘而下崗的教職工;
2、不服從工作安排,不願為學院工作出力,熱衷第二職業的教職工;
3、因個人行為或工作失職給學校造成3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其它嚴重後果的教職工。
第四章 互助互濟方式與標準
第十四條 互助互濟主要采取一次性、不定期、定期補助方式。
第十五條 互助互濟補助標準:
1、凡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較大損失(折合1萬元以上)的教職工家庭,一次性給予1000元補助;損失嚴重的(折合2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1500元補助;損失特別嚴重的(折合5萬元以上),補助金額由基金會研究決定,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2、教職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自負醫療費用巨大(超過人民幣1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1000元以上或自負醫療費用50%以下的補助,但原則上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特殊情況下,由基金會研究決定補助金額。在後續治療或休養期間,根據本人申請,視情不定期地給予每次1000元以下的補助。
3、因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一次性給予補助600元;特別困難的,補助1000元。
4、對因家庭生活困難造成無法支付子女上學(職高、高中至大學本科段)所需費用的教職工家庭,其子女每學年開學時,高中、職高學生給予800元/人補助(助學金);考取全日製中專及專、本科的學生,給予1500至2000元/人補助(助學金)。助學金應全部用於子女上學學習開支,不得挪作它用。
5、對特困尤其是處於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教職工家庭,視情給予不定期補助,補助可結合每年新春送溫暖慰問進行,補助標準1500元。特困教職工家庭名單,由各工會小組、分工會提供,基金會辦公室複核,基金會審定。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建立特困教職工群體檔案並及時更新。
6、特殊情況的補助,由基金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章 互助互濟基金申請程序
第十六條 教職工凡遇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情況時,本人可提出書麵申請,並到基金會辦公室領取和填寫“互助互濟”補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經部門分工會、院直屬工會小組核查簽署意見,報基金會辦公室。基金會辦公室根據教職工申請,調查核實情況,並形成書麵意見,報基金會審批。
第十七條 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或教職工配偶、子女申請濟困補助,應出具醫院病曆卡、化驗報告單、醫療費用清單等有效證明。
第十八條 審批時間原則上為每年二次,為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如有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第十九條 困難教職工補助對象一經確定應予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為受補助人員的基本情況、補助原因、補助金額等。公示期間無異議的,辦理審批,2000元(含)以下由副會長簽批,2000元以上由會長簽批,基金會辦公室及時做好補助金額發放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互助互濟基金捐款提倡自願,不參與捐款的教職工不享受濟困補助;對一次或連續幾次未捐款的教職工,可視實際情況按捐款次數給予相應的濟困補助。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急重病或遇到突發事件,屬符合濟困補助對象的,後因工作調離學校,基金會可視其在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和參與互助互濟基金捐助程度,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或解除補助資格。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學校,其後發生急難事,均無權享受互助互濟金補助。
第二十三條 非在編會員按本辦法捐助的基金實行單獨建帳,參照本辦法單獨管理或單獨製定管理細則,即與在編會員分帳使用基金。
第二十四條 互助互濟基金實行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每次補助對象、金額按規定公示,由工會經審委負責審查,每年定期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二屆三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現正式行文。本辦法如需修改,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解釋權在學院工會。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工會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