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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關於印發《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2012)
作者:工會 來源:工會 發布時間:2015-10-09 瀏覽:22649

關於印發《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
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文化廳(局),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和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在文化體製改革和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企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全國總工會和文化部共同製定了《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01293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

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規範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活動,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勞動經濟權益,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進文化體製機製改革創新,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依據《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文化企事業單位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製度和其它職工民主管理製度,實行院(團、館)務公開,依法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推行民主管理。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加文化企事業單位管理活動,發揮職工在參與審議文化企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監督行政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方麵的作用。

  第四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事業單位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黨組織要定期研究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定期聽取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彙報,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業務活動的職權。

  董事會、經理層要積極推進職代會製度和職代會決議的落實。

  第六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本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積極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發展長遠規劃和近期目標、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報告、收入分配方案,並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崗位責任製、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其它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等;

    (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

    (五)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班子成員,並向相關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的意見;

    (六)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推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七)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組織製度

    第九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確定,但最少不少於三十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文化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會議期間的相關事項。主席團成員在職工代表中產生。主席團成員應當有領導人員、演職人員(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麵的職工。其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主席團成員半數。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本單位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本單位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麵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提案組、職工保險福利組、財務審查組、規章製度監督組、平等協商組、民主評議組等若幹專門小組。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須經領導同意,方可享受正常出勤同樣的待遇。

    第十四條  首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應當成立籌備機構,由單位黨組織、行政、工會等方麵人員組成。籌備機構主要任務是:起草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細則);組織選舉職工代表;起草職代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研究確定本次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議題和議程;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等等。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主要程序。

(一)選舉大會主席團;

(二)聽取關於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三)審議通過關於職工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四)通過大會議程;

(五)決定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正式會議時,會議主持人必須向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出席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落實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討論相關事宜。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的討論。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及表決通過決議、重要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到全體職工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和決定,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確需變更和修改的,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表決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黨政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問題,可由單位行政、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章  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以及與企事業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職工代表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當經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領導人員、演職人員(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工;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高於2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一定比例;有勞務派遣職工的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勞務派遣職工代表。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跨選區工作崗位變動或者單位與其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當由原選舉單位按照規定補選。 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單位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職工代表與企事業解除勞動關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由原選舉單位按法定程序替補。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表決權、知情權、監督權和提案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單位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參加對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民主評議和監督;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視為正常出勤;

  (四)依照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代表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規章製度,做好本職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小組的組建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建立與職工聯係製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建議的渠道,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與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五)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有關方針政策、業務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六)提名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候選人;

  (七)閉會期間,監督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處理情況;

(八)組織開展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製度

  第二十七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應當實行院(團、館)務公開製度。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以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形式,並通過其它形式,將企事業單位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及與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向職工公開,切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的落實。

  第二十八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建立集體合同製度的,工會要代表職工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與單位進行集體協商,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  實行公司製的文化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決策,發揮監督作用。

  第三十條  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在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勞資懇談會、民主議事會等形式,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提高和擴大職工的參與程度和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暫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非國有文化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