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製度
浙江藝術職業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並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二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戶糧關係遷回原地。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複,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複查合格,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的報到日期,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及時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論處。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不予注冊。
第五條 學生應繳的各項費用應在每學年開學注冊時一次性繳清,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手續後注冊。複讀學生,均按當年收費標準繳費。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及申報批準的選修課(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評定采用百分製或五級製(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1、考試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製;考查課目、教育實習、畢業論文及其他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評定一般采用五級製。百分製與五級製的換算關係為: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2、學生學習課程的成績評定,由期終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單元測驗、作業、論文、出勤等)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占30%,期終考試成績占70%。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平時上課、完成課內外作業、實習、課堂討論的情況及平時測驗成績綜合評定。
3、考核成績一經評定送教務處後,不得隨意更改,有特殊原因必須更改的應由評定教師提出意見,經係、部領導簽批,報教務處審核後,才能修改。
第八條 學生一學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或作業、實驗報告累計缺交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予正常補考。取消學生某門課程考核的意見,在考試前一周,由任課教師提出,報係、部領導同意,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申請緩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可申請緩考。
1、因病經校醫務室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同時需校醫務室審核),確實不能參加考試者。
2、因特殊原因,經批準離校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
申請緩考,必須先向係提出申請,經係領導審核,報教務處同意後,通知該課程考試的組織部門。未經批準擅自缺考者,以曠考論處。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來不及事先提出申請,必須在該門課程考試的次日,補辦申請緩考手續,逾期不辦者,作曠考處理。
經批準的課程緩考,由課程考試的組織部門安排考試,也可在下學期開學時隨補考同時進行。補考緩考者可參加畢業前補考。考試合格,即取得相應的成績,並注明“緩考”字樣,考試不及格則按補考不及格對待。
第十條 學期課程成績不及格者(除達到退學規定者外),必須參加補考,補考時間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最後一個學期不及格課程的補考與畢業前各課程總補考一並進行。補考成績按實際補考分數登記,登記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一條 擅自不參加考試者以曠考論處,曠考的學生不能參加正常補考,該課程以零分計,並注明“曠考”字樣。經本人申請,所在係領導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允許其參加畢業學期課程補考,畢業曠考者不予以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嚴禁考試違紀作弊。考試違紀作弊者不準參加正常補考,該課程以零分計,注明“作弊”字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經本人申請,所在係領導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允許其參加畢業學期課程補考,畢業學期補考作弊者不予以畢業,作結業處理。
第十三條 除個別專業外,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憑學院醫務室證明,經體育教研室和學生所在係同意,教務處審批後改修體育保健課。各專業學生每年需進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並在畢業時達到合格標準。
第十四條 學生除按教學計劃修完專業必修課外,還必須按各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選修課要求修滿5門選修課。選修課分為公共選修課、濱江校際選修課和專業選修課三種。任何選修課均需對學生進行考勤和成績考核,並記入成績冊。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由學生處負責實施。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被我院錄取,一般應當在校內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卻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我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十九條 學生轉學與轉專業均需由本人向所在係提出申請。轉學與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院範圍內轉專業,由學生向所在係提出申請,所在係同意推薦;由教務處會同擬轉入係組織筆試、麵試,擬轉入係簽署意見,並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由學院教務處審核批準。
2、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需由浙江省教育廳批準(跨省者須兩地主管高教部門批準)。並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3、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與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3、招生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後,按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修讀課程,其原來所修讀的課程成績有效。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後,其原來所修讀的課程成績是否有效,由轉入學校認定。
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規定學製的2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經班主任、係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限,因特殊原因經係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學生可再次申請休學,學生連續休學或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日期以教務處批準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病休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應在休學期滿二周內向學院提出複學申請。由係提出意見,報教務處核準,方可複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滿,申請複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已經恢複健康的證明,並經學院醫生複查合格。
3、學生複學後,原則上應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或調整撤銷,可由學院安排到相近專業學習。
4、休學期間,若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資格。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一學年中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仍達到6門(含6門)以上的。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3、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4、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且已超過累計休學兩年的。
5、經學院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9、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班主任、係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辦理規定:
1、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15天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診斷為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學滿一學年以上的退學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經考核合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1、未達到教學計劃規定課程考核合格的要求,仍有課程不及格者。
2、未完成畢業論文(設計)或畢業論文(設計)成績不合格者。
3、未參加畢業實習或實習成績不合格者。
4、體育課程不及格或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未達到畢業要求者。
5、未修滿選修課規定門數或選修課成績不及格者。
第三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結業後3個月至二年期限內,可申請返校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論文(設計),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發之日算起。逾期不申請補考、重修、補做畢業論文(設計)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者,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於
